(1)
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颁发的工程监督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制定本市的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、方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。 (2)
规划、管理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,加强工程监理管理工作,初审上报监理人员资格,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。 (3)
参与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,参加市管交通工程设计、监理、施工投标单位资格审查,监督签约各方履行合同,检查建设、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。 (4)
参加市管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。 (5)
组织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,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。主持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的质量评定、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,参加交工、竣工验收。 (6)
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,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。 (7)
参加本市的省(部)国家级"三优"工程的核验和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及试验工程的鉴定。 (8)
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,组织质监人员、监理人员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。 (9)
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厅质监站报告质监工作情况和负责对各县(区)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