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可事项:因修建铁路等占用、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。
许可依据:《公路法》第四十四条
许可主休:许可主体为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。国、省道及高速公路行政许可主体为:(1)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;南京市辖区内少数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暂仍维持现状;(2)国、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小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,以下五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:①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辖市确需行驶公路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;②国、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;③一次砍伐国、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;④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、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,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,因抢险、防汛需要修筑堤坝、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;⑤国、省道改线的。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。
许可条件:1、因修建铁路、机场、电站、通信设施、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、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;2、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;3、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;4、不会严重影响路网运行;5、使公路改线的,应当符合公路规划;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。 6、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、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。
提交材料目录:1、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(由代理人申请的,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);2、申请书(主要理由、地点<公路名称、起止桩号>、施工期限;3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;4、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(含工程简介、具体作业地点、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、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、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);使公路改线的,具有改线方案与图纸、安全保障措施;5、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。
许可程序:1、当事人申请;2、形式审查:申请主体是否适格,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;3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;4、实质审查:条件是否符合;视情进行实地勘察、核实,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;需要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的,组织专家论证、评审;必要时组织听证;5、作出是否许可日决定;6、送达。
办理期限: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,当场作出许可决定;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;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需要听证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。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,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、送达许可证件。 其它事项: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经公安机关同意。
示范文本:点击下载 申请表(占用、挖掘公路)、申请表(使公路改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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